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17号
原告:汪道建,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李兴茂,男,成年,汉族,现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道建诉被告李兴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道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兴茂没有提出反诉,原告汪道建以同意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道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道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康石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邓伟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