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庙商初字第00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庙头镇支行与钟沛亮,蒋小芹,仲晓德,史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庙头镇支行,钟沛亮,蒋晓芹,仲晓德,史二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庙头镇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负责人张中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磊、袁康雷,公司职员。被告钟沛亮。被告蒋晓芹。被告仲晓德。被告史二敏。原告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康雷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钟沛亮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蒋晓芹承诺共同还款,其余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款到期后,四被告久拖未还,现要求被告钟沛亮、蒋晓芹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罚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被告仲晓德、史二敏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经被告仲晓德、史二敏担保,被告钟沛亮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15%,还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5日,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被告蒋晓芹承诺共同还款。该款到期后,四被告久拖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小额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经被告仲晓德、史二敏担保,被告钟沛亮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蒋晓芹承诺共同还款,该款到期后四被告久拖未还。原告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沛亮、蒋晓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1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被告仲晓德、史二敏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7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金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