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杜某津,男,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黄某清,女,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杜某津与被告黄某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津诉称:我和被告于1997年2月26日在里水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杜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闹,已于2013年2月自行分居。后女方亦从未过问家庭和女儿之事。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故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800元。原告提交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证等证据。被告黄某清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杜某某。近年来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日渐淡薄。原告遂在被告离家半年后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家庭。现原告起诉离婚,但无确切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本院无法单凭原告的单方陈述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虽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甚至危机,仍应当给被告以挽回婚姻家庭的机会,暂不判决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