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80号原告重庆珠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川,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军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林松。
原告重庆珠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军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洪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12月起连续数年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RAJ01型民用枪瞄准镜若干。原告依约交付产品后,被告一直欠付部分货款。2012年8月2日,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货款累计670000元。2013年2月,被告出具付款计划并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言而无信,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0000元,并以欠付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08年12月23日、2010年11与7日和2011年4月11日,先后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两份以及《2011年度民用外贸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统称三份《采购合同》),均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为RAJ01的外贸民用枪瞄准镜若干,并约定上述三份《采购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以签订时间为序)分别为90000元、600000元和900000元,合计1590000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上述三份《采购合同》项下价值1442400元的货物交付给被告。截至2012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三份《采购合同》项下货款772400元,其中,最后一次付款在2012年7月31日,付款金额15万元。2013年2月24日,被告以传真方式向原告发出《广州市军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计划》(下称《付款计划》),确认“就RAJ01瞄镜采购项目应付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并承诺在2013年3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万元整,在2013年4月底前还款人民币47万元整。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670000元,原告为此向被告催收余款,未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仍拖欠货款67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份《采购合同》和《付款计划》为证证实,且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被告没有按照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未付货款67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以未付货款6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2年8月3日起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军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70000元,并以6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2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重庆珠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XX
代理
审判员 肖昌稳
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吴诗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