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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494号

李伟祥与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祥;余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毅。

委托代理人:秦东明。

委托代理人:廖品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向民。

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伟祥、余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李伟祥、余向民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