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伟。
被告:宋米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米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郑霞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