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於*婷被告顾*原告於*婷诉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婷,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於*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顾*泽。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特别是被告的脾气暴燥,尤其是偏听父母的一面之词,经常动用暴力手段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次遭受毒打而受伤。使原告的身心遭受巨大摧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子顾*泽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陪嫁的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顾*辩称,1、结婚初期双方感情挺好,最近为琐事我打了原告,我知道打人是不对的,且我也向原告道歉,请求原告原谅;2、双方组成家庭不易,我也没有原则性错误;3、因为孩子小,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30日生一子顾*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2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2013年8月1日,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不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於*婷要求与被告顾*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於*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