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綦爱杰,女委托代理人何东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来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女上诉人綦爱杰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嵇焕飞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晓波主审本案、
代理
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8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綦爱杰以及委托代理人何东风、被上诉人王来运、被上诉人马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綦爱杰诉称,綦爱杰与王来运系再婚夫妻关系,于199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4日离婚。2008年9月10日,王来运的儿子,綦爱杰的继子王福杰与其当时的恋爱对象被告马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金额为20万元。王来运用与綦爱杰的夫妻共有财产即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为其子王福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8年1月1日与马新签订了《抵押协议》,后办理了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082054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该房产系綦爱杰与王来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所得,并于2006年5月19日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了青房地权市字第2898**号《房地产权证》,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綦爱杰于今年6月份才得知该房屋被王来运办理了抵押登记。綦爱杰认为王来运、马新当时系恶意串通,用该抵押行为侵占綦爱杰的财产。为维护綦爱杰的合法权益,綦爱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2012年10月26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1061号判决,依法确认该房产由綦爱杰和王来运共同共有。现特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王来运、马新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原审中王来运辩称,本案涉及到王福杰和马新,当时俩人是恋爱关系,王福杰开修理厂,马新答应借给王福杰20万,并写了一份借款协议,但这笔钱却一直未给付。王来运考虑到王福杰和马新的关系,与马新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此事系王来运个人的决定。后四方法院要拍卖涉案房屋的时候,綦爱杰得知房屋被抵押,并导致王来运与綦爱杰离婚。希望法院依法处理。原审中马新辩称,马新与案外人王福杰的借款合同及马新与王来运的抵押协议,已经四方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审理,确认了其真实性。王来运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享有物权法上规定的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因此王来运在涉案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房产证上权利登记人只有王来运本人,且在做抵押登记时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涉案房屋不是共有房屋,因此马新在签订抵押协议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过失,是善意有偿取得了抵押权。马新与王来运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082054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程序合法有效。马新与王来运签订该协议时,对綦爱杰与王来运是夫妻关系及涉案房屋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知情,即便马新知道王来运与綦爱杰是夫妻关系,王来运以涉案房屋与马新签订抵押登记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马新在尽到审查义务的前提下,有理由相信王来运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有效。即便涉案房屋属于綦爱杰与王来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马新是善意有偿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其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綦爱杰应向王来运请求赔偿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造成的损失。綦爱杰与王来运2012年6月14日突然协议离婚,且在綦爱杰名下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主张涉案房屋权利,二人有规避法律逃脱债务的嫌疑。原审审查认为,本案当中綦爱杰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王来运、马新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而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商初字第425号民事案件已经就该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以此判令王来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判决已经生效。现綦爱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以驳回,故裁定:驳回綦爱杰的起诉。
上诉人綦爱杰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已经另案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错误的。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另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抵押协议系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綦爱杰的合法权益。对另案上诉人綦爱杰没有权利提起再审的资格,只能重新提起诉讼来维权,不属于一事再理。综上,原审认识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王来运答辩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马新答辩称,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另案对此处理。原审认定事实以及使用法律正确,请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审查认为,另案中就借款抵押合同予以审理,并认定被上诉人王来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另案所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綦爱杰就已审理认定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抵押合同无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