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王来兴,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宇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森求。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蔡家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灵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兴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蔡家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兴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来兴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蔡家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来兴负担。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