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催字第9号
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陈富。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10200052/2217850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6日,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联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伟东
人民陪审员 严永平
人民陪审员 王旭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蓓蓓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新催字第9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217850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6日,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联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绍新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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