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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

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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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

原告: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挺。

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原告杭州兴宏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