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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717号

徐光与蔡淑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蔡淑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徐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淑萍,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继文

审 判 员  荆 雷

代理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