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涂殷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金海,公司员工。被告翁立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翁金耀,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周国生,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告翁立新、翁金耀、周国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