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该公司法务。被告李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赵德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赵德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利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方文、
审判员张永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霞、赵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7元,减半收取6998.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利华
审 判 员 方 文
审 判 员 张永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