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宋某1,男,193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2,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3,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4,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5,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