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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763号

宋某1与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宋某1;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宋某1,男,193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2,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3,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4,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宋某5,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