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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63号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良、骆国权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良;骆国权;王建一;章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立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容、徐飞。

被告:王小良。

被告:骆国权。

被告:王建一。

被告:章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良、骆国权、王建一、章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以被告王小良、骆国权、王建一、章安元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