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立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容、徐飞。
被告:王小良。
被告:骆国权。
被告:王建一。
被告:章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良、骆国权、王建一、章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以被告王小良、骆国权、王建一、章安元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