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仁兵。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
被告:仇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建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苍南县杰达电雕印刷制版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葱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