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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刑初字第152号

董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董廷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廷中,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茌平县冯屯镇鑫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6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廷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祎、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廷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董廷中在茌平县步行街一门市部内经营“茌平县冯屯镇鑫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公开向社会宣传,以月息1.5%-2%的高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8万元,已偿还本金32.5万元,445.5万元本金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廷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等人的证言及存款收据、贷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廷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的大众牌途锐越野客车一辆由茌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廷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辉

人民陪审员 邵 岩

人民陪审员 贾连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