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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6号

朱尼生、朱建伟与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尼生,朱建伟,戴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6号

原告:朱尼生。

原告:朱建伟。

被告:戴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尼生、朱建伟诉被告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尼生、朱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朱尼生、朱建伟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孙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