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毅。
委托代理人:秦东明。
委托代理人:廖品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向民。
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双良、余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陈双良、余向民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上诉人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