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谢宏,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锴,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与被告王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宏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撤回对被告王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宏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