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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384号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吴建华、赵卫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建华,赵卫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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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84号

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琼华、陈燕青。

被告:吴建华。

被告:赵卫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吴建华(以下称被告)、被告赵卫君(以下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