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84号
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琼华、陈燕青。
被告:吴建华。
被告:赵卫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吴建华(以下称被告)、被告赵卫君(以下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