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段英,女。。被执行人谢卫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将位于翠屏区岷江北路72号26幢6层1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00141775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段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懋
书 记 员 胡孝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