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52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陈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以“需要补充离婚的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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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52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陈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以“需要补充离婚的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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