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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62号

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东至分局与东至县永盛汽车修理厂、丁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东至分局,东至县永盛汽车修理厂,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62号

原告: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东至分局。

法定代表人:曹三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永盛汽车修理厂。

负责人:丁勇。

被告:丁勇,成年,汽修厂投资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东至分局与被告东至县永盛汽车修理厂、丁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管理管理局东至分局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东至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苏香红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