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麦某甲,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苏某,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址。
原告麦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下长子麦某乙,××××年××月××日生下次子麦某丙。但婚姻基础不稳定,婚后一直闹离婚,经常发生家庭暴力,被告经常伤害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可能和好。双方于2013年2月开始自行分居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儿子麦某乙、麦某丙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年纪还小,应给他们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麦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麦某丙。2013年8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出具一份《调解书》载明:“2013年8月8日14时45许,麦某甲与苏某在黄阁镇海头下街16号因家庭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双方各有损伤,现双方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原、被告现已经分开居住。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先后共同生育儿子麦某乙、麦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双方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则认为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偶有打闹,但无重大矛盾,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坦诚相待,多些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麦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麦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岚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