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2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大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仁钦,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振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志群、陈文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施鸿鹏,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蔡文件,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审被告晋江冠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文件,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曾仁钦,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上诉人晋江市大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振兴、原审被告施鸿鹏、蔡文件、晋江冠利鞋业有限公司、曾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大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大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晋江市大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判员肖一虹
代理
审判员 吴 洋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陈斌斌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