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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693号

薛某甲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甲,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薛某甲,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康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智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