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280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姜娅。被告朱亮胜。被告安玉家。被告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娅、朱亮胜、安玉家、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玉家、杨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玉家、杨建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波
代理
审判员 吕晓明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