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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280号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娅与姜娅、朱亮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娅,朱亮胜,安玉家,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280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姜娅。被告朱亮胜。被告安玉家。被告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娅、朱亮胜、安玉家、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玉家、杨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玉家、杨建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波

代理

审判员  吕晓明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