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袁某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樊某某,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袁 凯
审判员 付海鹰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聂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