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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宝清与被执行人葛传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宝清,葛传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清,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现在宁江区。被执行人葛传伍,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现在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宝清与被执行人葛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447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传伍与判决生效后期日内偿还原告黄宝清借款人民币15.5万元几利息(以本金10.5万元自2010年9月21日起,以本金5万元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不过承担,剩余1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在拘留过程中承认错误并给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了执行标的款209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447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