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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法执字第465-6号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洪法执字第465-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阮宜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佑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洪张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佑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000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律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