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
被告:王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