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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73号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福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