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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664-67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番禺区银代歌舞厅、黎耀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6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番禺区银代歌舞厅,黎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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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664-6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委托代理人邓德锴。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银代歌舞厅。投资人黎耀辉。被告黎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银代歌舞厅、黎耀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十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该十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判员张志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