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朱瑞亮,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韦永树等申请执行朱瑞亮等确权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瑞亮在中国邮政银行泸县支行存款6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天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