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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执字223号

贺翠琴与毛惠玲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翠琴,毛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223号申请执行人贺翠琴。被执行人毛惠玲。关于申请执行人贺翠琴申请执行毛惠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毛惠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斌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姬 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