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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49号

原秋胜与张红旗、王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秋胜,张红旗,王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原秋胜。被执行人张红旗。被执行人王倩霞。申请执行人原秋胜与被执行人张红旗、王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红旗、王倩霞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秋胜借款447400元及自2012年2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按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的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原秋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元,申请费2000元,由被告张红旗、王倩霞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原秋胜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原秋胜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第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