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岐法执字第00129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12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1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6日,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王妙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