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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49号

李淑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香,孙建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香。被申请执行人孙建质,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窝洛子村5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淑香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建质人身损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