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香。被申请执行人孙建质,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窝洛子村5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淑香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建质人身损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