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98号
原告:周启飞,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周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943-9。
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飞、周伟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启飞、周伟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飞、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飞、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启飞、周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霞
代理
审判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支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