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128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生于1946年1月4日,汉族,系死者刘忠德之妻。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系死者刘忠德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农民,系死者刘忠德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系死者刘忠德之子。
被执行人:某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原告熊某某、刘某某与某某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王妙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