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42号
原告:徐莉芬。
被告:黄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芬诉被告黄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朝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代
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