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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执字第1159号

岳新丽与张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新丽,张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1159号

申请执行人:岳新丽

被执行人:张传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传刚的存款、收入578915.2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张传刚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