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农民。被告乔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赵伟国
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