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甲,女,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理人温某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温某甲与徐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