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陈春汉,行长。
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红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严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曾东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