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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4172号

唐某某与杨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71年7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于1998年初恋爱,1998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15日生育一子杨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齐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