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799号
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方文,男,汉族,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怀国,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先芹,男,汉族,1970年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