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巩某被告安某某原告巩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3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魏超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苗远源 来源:百度“”